(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9-12 浏览次数:18
罪犯李雨晴,女,1996年7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60714690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宏城义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楼李村委会楼李11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9日被羁押),2018年7月19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506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雨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罪犯李雨晴及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05刑终536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雨晴以其于2021年9月10日生育女儿,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8月16日罪犯李雨晴又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10月14日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李雨晴于2023年3月25日分娩,2023年4月4日,罪犯李雨晴又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2024年3月24日罪犯李雨晴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社区矫正机构向社区矫正执行地基层人民法院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该院于2024年6月9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李雨晴收监执行,罪犯李雨晴于2024年11月20日被收监执行。2024年12月13日,安徽省阜阳市看守所向本院发函称罪犯李雨晴在体检中诊断为宫内早孕,建议我院立即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向安徽省阜阳市看守所出具释放通知,该看守所于同日将罪犯李雨晴释放,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李雨晴于2025年8月3日分娩,2025年8月5日罪犯李雨晴又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李雨晴于2025年8月3日生产,并于同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于同月11日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并于次日立案,后依法对罪犯李雨晴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回函认为罪犯李雨晴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李雨晴现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李雨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其哺乳期至2026年8月3日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