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李雨晴,女,1996年7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60714690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宏城义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楼李村委会楼李11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9日被羁押),2018年7月19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判决情况: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雨晴、朱莲莲、代荣、高腾威、朱青青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506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雨晴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05刑终536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李雨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申请情况判决生效后,罪犯李雨晴先后以其处于哺乳期怀孕、哺乳、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本院分别作出(2022)苏0506刑更13号、(2022)苏0506刑更212023)苏0506刑更82024)苏0506刑更2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李雨晴再次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812日立案。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限: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814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事实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石湖东路102号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12-6568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