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佳燕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9-10 浏览次数:14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582刑更7号
罪犯张佳燕,女,1995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9507052723,汉族,大学文化,自2023年上半年起担任宁波宝都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人、系杰达健昌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陈胜桥西7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街道春森印象3幢1604。
本院作出(2024)苏0582刑初1111号判决:被告人张佳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现判决已生效。后罪犯张佳燕以其现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张佳燕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至2026年7月2日),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佳燕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