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刘玉清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9-10 浏览次数:161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591刑更12号
罪犯刘玉清,男,1978年9月30日生,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中区。2024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2025)苏0591刑初69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刘玉清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罪犯刘玉清以其因脊椎(3、4、5、6节)突出引起呕吐、眩晕等症状,以及糖尿病、肺部积液感染及皮肤病,糖尿病导致皮肤无法愈合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例资料等材料。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查,罪犯刘玉清系糖尿病伴并发症、蛋白尿,颈椎间盘突出,目前糖尿病并发症未达标准规定的严重程度,视力及眼底检查无异常,血清肌酐55.8umo1/L,颈椎间盘突出未造成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等,目前疾病情况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
本院认为,罪犯刘玉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玉清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