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法院罪犯王玉玲暂于监外执行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 发布时间:2025-09-10 浏览次数:180
罪犯王玉玲,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巢湖人,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34号红梅东村18幢戊单元303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5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了(2025)苏041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玉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案件生效后,罪犯王玉玲以其患有乳腺癌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王玉玲于2023年2月因右乳肿块行单侧乳房改良根治术。术后病理示:浸润性癌,非特殊类型,小部分呈浸润性微乳头癌形态,伴少量导管原位癌,并伴淋巴结转移。术后行放化疗治疗。2025年3月活检穿刺内乳淋巴结示复发浸润性癌,右侧内乳淋巴结复发。入组临床试验定期抗肿瘤治疗至今。目前不符合临床治愈期标准,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第十四条规定,罪犯王玉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玉玲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9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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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