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永绵,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

  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2025)苏130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王永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判决生效后,因罪犯王永绵患病,宿迁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罪犯王永绵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永绵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审核。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13法鉴审字第0002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分析认为:被审核人王永绵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绵患有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王永绵暂予监外执行。现将案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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