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3日作出了(2024)苏0324刑初8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计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继陈、王金华各项损伤共计人民币五万九千四百九十八元四角罪犯黄计夫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黄计夫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3法医审字第09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黄计夫虽患有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PCI术后,心尖室壁瘤,颈动脉及锁骨下动脉斑块,主动脉瓣退行性病变等疾病,但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黄计夫收监执行。特此公示。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516-80389535,通讯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中央大街29号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