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罪犯邢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5-06-16 浏览次数:41
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了(2024)苏0324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邢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罪犯邢杰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邢杰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3法医审字第09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邢杰虽患有右肺上叶团片影伴周围结节,肺实性结节,肺炎,高血压病3级(高危),颈动脉及锁骨下动脉斑块,肺结核?等疾病,但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邢杰收监执行。特此公示。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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