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意航,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苏宿迁市。

 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2025)苏13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沈意航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判决生效后,因罪犯沈意航患病,宿迁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罪犯沈意航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沈意航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审核。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13法鉴审字第0001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分析认为:被审核人沈意航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沈意航患有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沈意航暂予监外执行。现将案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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