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04刑更12号


罪犯谢章红,,汉族,199198日出生安徽省马鞍山,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109081424,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浦珠中路 268号珍珠花苑21幢一单元 201室。2017713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95日被取保候审。2025715日,本院作出(2025)0104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章红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

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5716日,罪犯谢章红以哺乳期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相关材料。2025722日,本院立案审查并于当日进行网上立案公示,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审查期间,本院至南京鼓楼医院调取了罪犯谢章红的住院病案材料、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确认罪犯谢章红于20241128日生育一女。2025716日,本院发函至南京江北新区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委托其对罪犯谢章红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估。该室出具的(2025)宁新区矫调评字第2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谢章红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及对居住社区的不良影响一般。2025725日,本院发函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2584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函建议本院对罪犯谢章红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谢章红系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谢章红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限自20241128日至20251128日止,暂予监外执行起止日期自决定送达罪

犯之日起至20251128日止)。

二O二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