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娄伯翱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8-28 浏览次数:106
罪犯娄伯翱,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04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娄伯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34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娄伯翱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苏08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娄伯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2025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娄伯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