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5〕苏通狱减建字第236号

    罪犯娄伯翱,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04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娄伯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34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娄伯翱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苏08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娄伯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2025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娄伯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