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张明春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8-28 浏览次数:102
罪犯张明春,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9年8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明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35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张明春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19)苏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明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2025年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