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黄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8-28 浏览次数:100
罪犯黄军,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1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38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在案的余款中822922.65元发还被害单位、1553910.016元予以没收。黄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苏01刑终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2025年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