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因事故造成贬损 是否应予理赔?
作者:张晓晴 发布时间:2015-06-16 浏览次数:519
赵某驾车与马某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辆损坏,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马某就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等费用无法与赵某达成一致,便向法院主张。
原来,在该起事故种马某的车辆损坏比较严重,维修费用达到了23800元,除此之外,马某还对车辆的贬损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车辆贬损费8000元;该案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这8000元的贬损费是否应当赔偿;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马某同意放弃这8000元的贬损费。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修车费、车上财物毁损损失、施救费用、无法修复时的重置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及非经营性车辆无法使用时的替代性交通费用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从15条可以看出,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并不在主张的范围之内;同时纵观各地法院的判例,只有当受损车辆为代售车辆和新车的时候,以及车辆受损程度达到很大比例的时候,才能酌情对贬值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法官建议,在车辆的维修没有涉及主要部件的,不构成对车辆整体结构破坏的时候,不要轻易对贬值损失进行主张,否则不但会增加诉讼成本,还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