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重,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于2025年2月25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件生效后,罪犯刘重以患有主动脉夹层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组织诊断,该院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罪犯刘重患有主动脉夹层(胸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绝术后、腹主动脉夹层)、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心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重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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