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英梅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5-09-05 浏览次数:371
公示
罪犯赵英梅,女,1985年7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507077026,汉族,初中文化,海南雅拉商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海南省海口市新吾悦广场13幢1213室(户籍地为海南省东方市澄迈县昆仑农场一队67号)。2023年8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实际羁押计二十八日),2024年7月17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5月16日因其怀孕被本院取保候审。
罪犯赵英梅因犯诈骗罪,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2024)苏1012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英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赵英梅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1日做出决定,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赵英梅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查明:海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证实,罪犯赵英梅于2025年7月5日9时34分在海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钳产分娩一成熟女婴(取名潘思瑾)。罪犯赵英梅的妊娠情形虽已消失,但其目前属于哺乳期。
罪犯赵英梅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对罪犯赵英梅暂予监外执行。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予以公开。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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