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罪犯袁雯雯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9-05 浏览次数:236
(2025)苏0685刑更8号
罪犯袁雯雯,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初中文化。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2024)苏0685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袁雯雯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袁雯雯因患有肺结核病,且病情反复,虽多次入院治疗,仍不能排除肺结核的传染性,不符合南通市看守所的收押条件,遂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已依法受理,现对罪犯袁雯雯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513-68332270。
通讯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26600。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