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刘小青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立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9-05 浏览次数:261
罪犯基本情况:刘小青,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204165433,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佘圩村十七组30号。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2025)苏0682刑初43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小青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申请事由:罪犯刘小青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公示期间: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7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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