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作业承包人起诉劳务作业发包人要求支付未付工程款,发包人称其代付的工人工资应当算作已付款,该行为是否合法?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1月,孙某(劳务作业承包人)与某建筑公司(劳务作业发包人)订立《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孙某负责组织工人进行焊钢架及干挂石材打胶。2021年6月,因孙某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产生纠纷,工人樊某曾报警。在此基础上,某建筑公司直接支付工人工资合计16笔,共计60万余元。

工程至2021年7月竣工,后续孙某与某建筑公司未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某建筑公司已向孙某支付劳务款75万元。孙某主张某建筑公司未能支付剩余劳务款故提起诉讼,并称某建筑公司代付的工人工资未经过孙某确认,不得作为已付劳务款在总价款基础上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及核算确认工程总劳务款为130万余元。经核实,某建筑公司的转账的75万元对象均系案涉工程施工人员,大多为外省籍农民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工资负先行清偿责任,其核心在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优先实现。孙某承接劳务作业后,其与某建筑公司均未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结算、支付工人工资亦较为混乱,孙某作为承包人在工人催要工资未能及时支付的情况下,某建筑公司作为劳务作业发包人及管理人,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的行为,虽不尽规范,但具有合理性、可信性。从案涉农民工的角度,其提供劳务完成了工作量,从原、被告任何一方获取劳务费均具有合理性,故对某建筑公司代付的工人工资的行为予以认定。某建筑公司已合计向孙某支付劳务款135万余元,超过经鉴定的工程总价款,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后孙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本案认定劳务作业发包人代付工人工资合法,虽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却避免工人工资陷入不确定的救济困境。同时,提醒发包方需严格对承包方进行资格审查、动态监督工资发放;承包方则应依法用工,与发包人及时进行民工工资结算,让农民工“安薪”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