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3刑更12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甘淳,女,汉族,1995年4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9504193824,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五福家园荷苑19幢603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仙居雅苑1幢101室。202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025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3刑初6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甘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2025年3月25日,罪犯甘淳以其“本人怀孕”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在办理过程中,甘淳于2025年6月3日生产,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显示甘淳于2025年6月3日生产一名男婴,该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

2025年6月11日,甘淳以“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医学证明显示,2025年6月3日,罪犯甘淳生育一子。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甘淳适宜社区矫正。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甘淳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甘淳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甘淳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时间自2025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