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立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8-27 浏览次数:11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3刑更14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朱立娜,女,汉族,1991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112042025,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云台山河路1号15幢203室。
2022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2)苏0113刑初46号刑事判决,其中以被告人朱立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已生效。2023年5月11日,朱立娜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更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朱立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当日向朱立娜送达。12月12日,朱立娜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更1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朱立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当日向朱立娜送达。同年12月8日,朱立娜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3刑更1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朱立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当日向朱立娜送达。同年7月8日,朱立娜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朱立娜于2025年7月3日分娩二子。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综合评估意见为:朱立娜在江宁区有固定住所,家庭有经济收入来源,其婆婆蔡洪芬愿意担任监督人承担监督责任,社区愿意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实施帮教,朱立娜基本具备在江宁区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朱立娜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朱立娜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哺乳期限为2025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朱立娜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