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591刑更10号

 

罪犯孔凡春,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本院于2025年7月8日作出(2025)苏0591刑初381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孔凡春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于当日决定对其逮捕。宣判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因罪犯孔凡春身体原因,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未予收押,并建议罪犯孔凡春至医院检查,如明确病情稳定即可收押。后公安机关带罪犯孔凡春至医院检查并于2025年7月11日再次投押,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当日出具苏二看不字(2025)第15号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认为孔凡春患高血压、脑卒中后,鉴于目前看守所的医疗保障条件,暂不予收押。期间,罪犯孔凡春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历资料等材料。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孔凡春系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3级极高危、颈动脉硬化、高心病、心功能Ⅱ级,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孔凡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孔凡春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