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建平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9-05 浏览次数:447
2018年2月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宋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8)苏刑终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告人宋建平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宋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