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5〕苏通狱减建字第819号

    罪犯宋建平,男,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8年2月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宋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8)苏刑终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告人宋建平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宋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