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5〕苏通狱减建字第817号

罪犯陈闯,男,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1月24日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592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因漏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提回重审。2020年12月3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陈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苏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告人陈闯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自前罪判决生效起日至漏罪被提回重审前一日已执行的三个月二十四天,由法院酌情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