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海龙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9-05 浏览次数:429
2021年2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海龙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海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苏刑终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告人海龙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