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监狱

                 

〔2025〕苏镇狱减建字第2057号

    罪犯胡座刚,男,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座刚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13500元。胡座刚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苏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3年2月16日向被告人胡座刚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座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