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监狱

                 

〔2025〕苏镇狱减建字第2055号

    罪犯陈金柱,男,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4月2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金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2)苏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3年4月14日向被告人陈金柱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金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