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付芹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9-05 浏览次数:204
2021年12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刘付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世毅、李万凤、肖韵欣、肖梦琳丧葬费53017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9060元,合计人民币72077元;扣除刘付芹亲属已代为赔偿的人民币2万元,刘付芹应继续赔偿人民币52077元。刘付芹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于2022年8月19日向刘付芹送达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付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与同犯正常相处,保持内务卫生干净整洁,积极参加劳动,曾因离开台位未关闭机器电源、未保管好劳动用品被考核,经教育能够提高安全意识,爱护机器设备,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