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欣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9-05 浏览次数:173
2019年9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于2019年9月11日日向被告人陆欣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陆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曾因违规受到警告处分,经教育能认识错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