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井超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9-05 浏览次数:128
2020年9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井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苏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0年12月23日向被告人赵井超送达生效。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井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