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监狱

                 

〔2025〕苏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付光,男,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九监区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29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3月31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

    2019年12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苏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5日向付光送达,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付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曾因违规违纪于2023年4月受到警告处分一次,后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后续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