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光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9-05 浏览次数:145
罪犯付光,男,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九监区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29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3月31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
2019年12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苏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5日向付光送达,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付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曾因违规违纪于2023年4月受到警告处分一次,后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后续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