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孔凡春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公示

 

(2025)苏0591刑更10号

 

本院于2025年7月8日作出(2025)苏0591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孔凡春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孔凡春以其患有高血压、脑卒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证明资料。经医学诊断,罪犯孔凡春系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3级极高危、颈动脉硬化、高心病、心功能级,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本院已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启动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现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本院将调查核实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意见反馈方式: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

联系电话:0512-66603520,李蕾、顾丽萍。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