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晓倩,女,汉族,1996 年 3 月 8 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大学文化,原系秦淮区水林间养生馆实际经营者,住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鹭岛中路 26 号 13 幢三单元 1309 室。

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罪犯朱晓倩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朱晓倩哺乳期,本院于2025年3月5日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交由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予以矫正。2025年8月22日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朱晓倩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原判刑期未满,建议对其收监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收到相关材料并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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