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罪犯金海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8-27 浏览次数:263
罪犯金海峰因职务侵占罪,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2024)苏0904刑初38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金海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罪犯金海峰以其患糖喉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刑庭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罪犯金海峰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金海峰的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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