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同新,男,1969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6902281412,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孙楼庞庄5组82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3月3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4月2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5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丰县看守所以罪犯赵同新患病为由不予收押。2025年6月17日被本院以罪犯赵同新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判决生效后,罪犯赵同新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罪犯赵同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五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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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