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徐某与某工作室签订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报酬等作出约定。2024年6月,徐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工作室送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月,徐某申请劳动仲裁,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徐某在某工作室处工作期间系在校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条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徐某诉至如皋法院,要求某工作室支付欠付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工作室分别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徐某虽系在校大学生,但其在工作室工作并非学校安排的实习活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徐某亦已实际提供劳动,故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用人单位知晓其为在校大学生身份并招用,工作过程中在校大学生遵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报酬的,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在校大学生并非以实习或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为目的,而是为了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为在校大学生仍招用,且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当前大学生就业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是国家、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案确定在校大学生可确定劳动关系的司法裁判规则,对引导大学生规范求职、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诚信经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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