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取包裹就能赚取高额佣金?
作者: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高蒙蒙 何瑞 发布时间:2025-08-26 浏览次数:209
法院: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忙跑腿代取一次包裹就能轻松获利数百元,这种看似轻松的“跑腿”业务背后竟暗藏洗钱陷阱。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代取包裹转移诈骗资金案件,三名被告人因充当诈骗分子的“取款工具人”而获刑。
2024年11月,被告人陈某通过他人介绍,在“Telegram”软件上接单,通过代取包裹赚取高额返点。为牟取非法利益,陈某纠集被告人郑某、吴某共同参与。三人明知所取包裹内系网络犯罪所得资金,仍帮助上家在多个地点收取网络诈骗所得现金,并将现金兑换成虚拟货币转移给上家。三人约定由陈某向上线缴纳押金人民币9万余元,负责对接上线、确定取货地点,郑某对接上线及运送现金的司机并将取货地点告知开车接送的吴某,由郑某、吴某到约定地点取现金包裹核实现金数额后交给陈某兑换成虚拟货币转移给上家。经统计,其转移的资金中包括被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刘某转移的被骗现金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郑某、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考虑其具有从犯、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累犯等行为,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不断深入,犯罪分子也在不断变换洗钱方式,本案便是典型利用跑腿转移赃款。诈骗分子让被害人将现金装入电饭煲、电水壶等物品中邮寄,“跑腿者”收取现金包裹,扣除高额“佣金”后,将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转移给上家,以此切断资金流向、逃避侦查。该行为虽不同于直接使用本人银行卡刷脸、取现,但其本质是明知系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刑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