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罪犯陶士勇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5-08-26 浏览次数:428
拟对罪犯陶士勇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陶士勇,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7106126418,汉族,初中文化,江苏鑫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淮安市淮安区玖龙湾小区7号楼27-C,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文府新村路10号107室。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4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2025)苏081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陶士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陶士勇以其患有肝性脑病、乙肝肝坏死失偿期、慢性肝衰竭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8日作出(2025)苏08法鉴审字第00025号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查认为罪犯陶士勇患“乙肝肝硬化、TIPS术后”,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其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罪犯陶士勇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拟决定对罪犯陶士勇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凡对该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赵法官,联系电话0517-83589268。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