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刘良玉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立案公示

(2025)苏0114刑更9号

罪犯刘良玉,男,汉族,1953年5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5305120835,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平治南苑2幢1407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西街123-2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6日作出(2024)苏0114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决被告人刘良玉拘役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现罪犯刘良玉以其患有肺癌、冠心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刑庭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罪犯刘良玉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刘良玉的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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