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高子蕴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的公示

2025)苏0118刑更3号

罪犯高子蕴(绰号“丽萨”),女,汉族,2000年4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公民身份号码532128200004070326,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高山村民委员会洋塘湾10号。

本院于2025年7月8日作出(2025)苏0118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对高子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时高子蕴以其于2025年1月19日产下一女,正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查,罪犯高子蕴于2025年1月19日在云南省丽江市人民医院产下一女,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申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高子蕴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的除外)。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