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萌宠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重要一员”,随之而来的由宠物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当宠物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狗拖着“作案工具”铁桌子撞上宝马车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今年3月,小孙带着爱犬乐乐去某餐厅吃饭,因餐厅禁止宠物入内,经店主同意,小孙将爱犬拴于店门口的一张铁桌子上。期间,该犬因躁动失控,拖拽铁桌子撞上了停在一旁的宝马车,造成车身右侧多处划痕及凹陷。车主小陈发现损害后去4S店定损,预估维修费用为1万元,后其与小孙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孙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对犬只负有法定管理义务,其将犬只单独拴于公共场所的可移动铁桌,对犬只可能发生的躁动、冲撞风险未作充分预判,该行为存在明显的安全疏漏,而车主小陈的车辆系合法停放,无任何过错行为,故小孙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审理中,小孙认识到了自己对宠物狗的管理疏忽,表示以后一定会多加注意,并希望与小陈达成调解,小陈见对方态度诚恳,便同意与其协商解决。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小孙赔偿小陈车辆修理费4200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人在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尽量避免将宠物单独置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特别是在公共场所拴系时,务必选择稳固、不可移动的锚点,如专用的宠物拴柱、坚固的立柱、墙体固定环等,同时还需预留一定的安全距离,远离车辆、行人密集区域,防止因宠物躁动引发次生损害。如果饲养人未能尽到管理义务,饲养的宠物脱离控制,导致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损害后果,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