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改革,女,1992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宝马花园6幢一单元401室。

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刘改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刘改革因哺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改革暂予监外执行至2026年3月21日止。现将罪犯刘改革暂予监外执行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至五日内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