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马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结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8-22 浏览次数:824
关于罪犯马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结案公示
(2025)苏0114刑更6号
罪犯马涛,男,汉族,1995年3月18日生,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号世贸诚品7栋5单元410室。2021年10月12日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3年7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2025年2月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了(2025)苏0114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涛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4刑诉1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马涛的缓刑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于同日向马涛宣判。2025年7月19日马涛辩护人以马涛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及强迫性障碍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马涛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马涛曾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行政拘留,202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社会危险性较高,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马涛不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25-83529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雨花南路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