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亚茹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8-20 浏览次数:843
关于拟对罪犯曹亚茹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曹亚茹,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89071448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孤家子镇。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2022)苏0582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曹亚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以往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因罪犯曹亚茹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决定对罪犯曹亚茹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七个月零二十二天。
申请情况:2025年7月25日,因罪犯曹亚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不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刑期未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曹亚茹收监执行,期限四年四个月零八天(曾羁押252天),因执行机关在对罪犯曹亚茹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曹亚茹系怀孕妇女且预产期将至,暂未对其收监执行。 2025年8月14日,罪犯曹亚茹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25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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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