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披萨“中了暑”,法院判赔六万五!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许廷廷 发布时间:2025-08-20 浏览次数:171
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多样化、精细化需求的不断提升,冷链运输在保障生鲜及冷冻食品品质中的关键作用日益凸显。然而,冷链运输过程中一旦温度失控,极易导致货物损坏,进而引发纠纷。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冷链车失温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案,明确承运人违约赔偿责任及边界,为行业规范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温控失守,引发连锁损失
2023年5月,某食品公司根据客户订单生产了一批牛肉、鸡肉披萨,委托长期合作的供应链公司运输至武汉客户仓库。供应链公司通过货运平台将任务委托给个体运输司机老杨,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协议》,明确约定:运输全程车厢温度需保持-18°C,卸货时产品温度不得高于-12°C。老杨表示已知晓并在提货单上签字确认。
出发当日,装货时车辆温度为-18℃,产品温度为-13.6℃,均符合运输要求。然而次日抵达目的地后,仓库人员现场测温发现产品温度仅为-6℃左右,远未达到约定标准,当场拒收。
供应链公司立即要求老杨“全程打冷”进行补救,老杨却拒绝配合、出言不逊,并擅自将货物暂存至不符合温控条件的A冷库。为避免损失扩大,供应链公司只得自行将货物转运到符合温控条件的B冷库,并支付了两次冷库费用。
因该批披萨带有品牌专属标识,且经历了途中失温和复冻,已难以另行销售。食品公司经与定制客户协商,客户同意折价5万元接收货物。食品公司因本次事故提前解除了与供应链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并将货物损失5万元、履约保证金1万元直接从应付给供应链公司的费用中扣除。
供应链公司认为司机老杨未履行温控义务,要求其赔偿损失。协商无果后,供应链公司于2025年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老杨赔偿:冷库租赁费、转运费等5340元;客户扣款及保证金损失6万元;因合同提前7个月解除导致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3万余元(按前期月均运输费用及行业利润标准计算)。索赔总额近20万元。
法院审理:承运人违约应担责,赔偿范围有限定
法院经审理,确认供应链公司与老杨通过货运平台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杨是否构成违约?若违约,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认定:老杨系冷链专业运输司机,在接受任务时已明确表示知悉并确认温控要求。其虽辩称“车厢温度全程低至-31℃”且“货物失温系收货方延迟验收所致”,但结合科学常识和行业经验,若运输车厢温度如其所述保持-31°C的极低状态,产品温度不可能短时间内大幅上升至-6℃。因此,法院认定老杨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关于赔偿责任:老杨在货物被拒收后拒绝执行“持续打冷”指令,反而将货物转移至非合规冷库,此行为直接导致损失风险扩大。供应链公司紧急转运产生的冷库租赁费和转运费,属于《民法典》第591条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老杨承担。同时,因货物失温而被扣减的5万元货物损失及1万元履约保证金,系老杨违约行为给供应链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对于供应链公司主张的运输合同提前解除导致的13万余元“可得利益”损失,法院认为该金额未实际发生,计算依据不足,且该金额远超老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不符合《民法典》第584条关于损失赔偿“可预见性规则”的规定,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老杨赔偿供应链公司冷库租赁费、转运费5340元及客户扣款、保证金损失6万元,合计6534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严守冷链“生命线”,共筑食安防线
温度控制是冷链运输不可突破的“生命线”,各方主体均应严守责任:承运人必须具备专业设备及操作能力,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利用技术手段做好运输全程温度监控与记录,确保可控可追溯。若发生异常情况,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配合托运方止损,不得推诿或擅自处置。托运方也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温控标准、验收方式及违约责任,并审慎选择具备资质的承运人,共同守护食品安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