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证据时删减“对己不利”的聊天记录?法院:罚!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徐丹丹 发布时间:2025-08-20 浏览次数:150
打官司离不开证据。然而,个别当事人却耍起小聪明,将对己不利的证据进行删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只能自食恶果。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提供“删减版”微信聊天记录的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守护诚信诉讼的法治底线。
2024年4月,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同年年底,张某却将保险公司及业务员王某甲诉至法院,声称“保险公司未提示现金价值,存在误导欺骗;业务员王某甲冒充案外人王某乙向其销售保险,自己并不认识王某甲”。据此,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保费。
为证明主张,原告张某在庭审中提交了其与王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被告王某甲也提交了同一时间段的聊天记录,两份记录内容却并不一致。
法官当庭核对原始手机载体,发现张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内容不完整,存在明显删减。被删减的内容显示:张某曾表示自己资金紧张,难以支付次年续保费用,向王某甲提出退保;此外,张某与王某甲之前不仅认识,两人还存在借贷关系。
随着调查深入,事件的原貌逐渐清晰:
张某与王某甲本就相识。2024年4月,经王某甲介绍,张某在业务员王某乙处购买保险,王某乙全程提供经办服务。
保险公司提供的全程录音录像视频显示:签订保险合同当日,业务员王某乙、投保人张某及其女儿三人均在场。王某乙详细介绍了销售人员身份、保险产品名称、费用、保险责任、犹豫期及退保损失等重要信息,张某明确表示理解并确认,随后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后续回访记录也显示,张某对投保自愿性、真实性以及合同条款内容再次予以确认。
这一系列完整、客观、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保险公司已严格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并不存在冒名欺诈销售的情况。张某因个人资金紧张,意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犹豫期外全额退保”的目的,为此精心删减微信聊天记录、选择性提交证据,并声称不认识王某甲,进行虚假陈述。
面对确凿证据,张某最终承认了自己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在删减的事实。承办法官对张某进行了充分释法明理和严肃批评教育,阐明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张某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当庭书写悔过书,并主动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法院认为,张某递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在部分删减,故意隐瞒其主动要求退保原因、与王某甲相识且存在借贷关系等情况,该行为是对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进行有倾向的摘录和删减,属于变造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考虑到张某已认错悔过并撤回起诉等情节,法院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张某现已全额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诚信是诉讼不可逾越的底线。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如实陈述、诚信举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生命线。本案对张某的惩处,正是对不诚信诉讼行为“零容忍”态度的最直接体现。
同时,法院考虑当事人认错悔过行为,在法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体现了“惩教结合”原则,但这绝不意味着变造证据的代价轻微。任何形式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都是对法庭的欺骗和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郑重提醒:法庭绝非投机取巧之地,诉讼参与人须恪守诚信原则,仔细核实证据来源,如实陈述案件情况。唯有心怀对法律的敬畏,才能真正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