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男子汪某去4S店买车时,经店方同意进行了试驾,结果因为路上车辆太多,加之自己驾驶技术不过关,开车连续撞到两辆停在路边的私家车,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近日,建湖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汪某和4S店分别赔偿私家车主13500元。

  2015年2月13日,考取驾照不久的汪某来到建湖县某汽车4S店打算购买一款轿车,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未签订试驾协议的情况下,店方向汪某提供了一辆未登记上牌也未办理交强险的商品车作为试驾车辆,并由4S店的工作人员坐在副驾驶上指导汪某进行试驾。当汪某驾车由西向东行至建湖县明珠路与秀夫路交叉口时,因车流较多,心理紧张,误将油门当做刹车,撞上了停靠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小轿车,白色小轿车又撞上旁边另一辆银灰色小轿车,三车均不完全损坏。后经鉴定,被撞两车的修理费用合计27000元。

  事故发生后,建湖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汪某驾驶未经登记的车辆行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两辆私家车的车主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试驾人在行车时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汽车销售方在试驾中负有管理责任和谨慎义务,如选择车辆相对较少的安全路段作为试驾区域,并对试驾人进行监督和提醒,以预防和减少危险的发生。本案中,4S店因没有尽到谨慎义务而造成事故损失,应与试驾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