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罪犯张琴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8-19 浏览次数:67
公示
2025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24)苏0904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张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5年6月12日,罪犯张琴以身体患有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病史材料等证据。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现将罪犯张琴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83539115。公示期:三日。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