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5-08-19 浏览次数:78
罪犯刘瑰丽,女,1990年2月14日生,汉族。2025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25)苏0206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瑰丽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判决后,刘瑰丽提起上诉,2025年8月1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2刑终1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刘瑰丽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0510-82229443。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