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琴,女,19831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830113322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堵城镇堵城村二组重阳铺,住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裕名街34号。高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9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92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1029日继续取保候审;2025421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怀孕,于2025514日取保候审。

2025421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682刑初71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高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后高琴向本院提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查,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6法鉴审字第0004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为罪犯高琴医学诊断为中期妊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高琴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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